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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010年11月,年近七旬的呂世洋(化名)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景井燒鹼廠倉庫門口撿拾瓶子時,手被瓶子中流出的液體燒傷。經診斷鑑定,呂世洋的傷情爲雙手化學燒傷,損傷程度評定爲十級傷殘。
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法院審理後認定,景井燒鹼廠作爲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應當對呂世洋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燒鹼廠一次性賠償呂世洋兩萬餘元。 -法官說法高危企業承擔無過錯責任
法官庭後對記者表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爲,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從事高空、劇毒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景井燒鹼廠作爲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應對其銷售的產品做好防範及保護工作。而原告撿拾的瓶子是燒鹼廠所有的拋棄物,景井燒鹼廠也無法證明呂世洋受傷系由自己的故意行爲造成。據此,燒鹼廠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潘從武陳鐵軍孫津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