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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於2006年向銀行遞交申請表申領信用卡,並且在客戶協議書上簽名確認。其後,柏某又向銀行提供了一份保證協議。該保證協議上記載的保證人為寧某,落款處還有寧某的簽名。據了解,柏某和寧某是夫妻關系,兩人於2005年自願離婚。拿到信用卡的柏某開始持卡透支消費,至2010年年底柏某拖欠信用卡本金及利息、滯納金等合計1.3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判令柏某向銀行償還上述信用卡透支交易款等各項費用,寧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點評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歐瑞櫻稱,銀行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時,審查保證人的資格關鍵看其是否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而不是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是何關系不影響保證人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寧某與柏某是否夫妻關系並不影響寧某的保證責任,銀行也沒有針對他們所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而主張寧某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寧某應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與其和柏某是否還是夫妻關系無關。
銀行弄錯姓名透支也得還萬東(化名)因拖欠信用卡本金及利息、滯納金2881元被銀行起訴至法院。萬東對此辯稱是銀行有錯在先,其所發放的信用卡上將他的姓名中的『萬』字的拼音錯印為『方』字的『FANG』,他說只要銀行及時糾正錯誤,並登報向其賠禮道歉,他則會及時還款。而銀行則表示,在萬東提出意見後,他們已為其換發了新卡,且該錯誤並未影響使用,萬東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審理後判令萬東向銀行償還所有欠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等。 -法官點評民二庭法官李芳稱,一般來說,卡面上的姓名拼音有誤,並不會造成持卡消費的安全性降低,但可能導致不能正常消費的後果。因此,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後應仔細檢查卡面上的姓名拼音是否正確,如有誤,及時與銀行溝通更換新卡。
不過,即使卡面上拼音有錯誤,持卡人仍有按期足額還款的義務,銀行的失誤並不能免除持卡人的還款責任,屆時因逾期還款產生的利息、滯納金、超限費仍將由持卡人承擔。
被冒名辦卡不需擔責張華在買房時突然得知,從沒申請過信用卡的他竟然使用信用卡透支而且還沒有還錢。與此同時,銀行將其訴至法院。原來早在2007年,一自稱是『張華』的人申請了一張信用卡,使用了張華的身份證明。後來,法院經筆跡鑒定,認定信用卡申請表的中文姓名欄和主卡申請人親自簽署欄的『張華』簽名文字均不是張華本人書寫。
據此,法院認定,張先生沒有透支涉案信用卡,無需對涉案信用卡的透支款項負償還責任。 -法官點評民二庭副庭長蔡偉稱,本案是一個典型的冒領信用卡透支案例。據本案張先生講述,他從來沒有申請過信用卡,也沒有向別人借用過身份證,而且根據筆跡鑒定結論顯示,涉案信用卡上張先生的簽名也不是其本人簽名。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法官在此也提醒廣大市民,身份證、戶籍卡等身份信息要保管好,不要隨便出借他人,否則可能會被犯罪分子利用,也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鄧新建鄧珺周祖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