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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莫小松村民黃榮生家中的大狗失蹤10多天後,鄰居韋方濤在家殺狗過『尾年』,黃榮生及其家人由此認為是韋方濤偷狗殺吃,雙方矛盾不斷昇級,又是對罵、又是潑糞。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判令黃榮生的兒媳任芳賠償對方300元的精神撫慰金,並且停止侵權行為。
2008年2月,黃榮生家中一條30斤左右的大狗突然不見了。10多天後,鄰居韋方濤殺了一條狗過『尾年』,為此招來黃家人的嚴重猜忌。爾後,黃榮生說韋方濤偷了他的狗殺吃,雙方產生衝突,互相謾罵。2008年6月,黃榮生以書面的形式向廣西天峨縣納直鄉政府和司法所申請調解。後經司法所和派出所調查,沒有證據證明韋方濤偷了黃榮生的狗。後來,黃榮生的兒媳任芳與韋方濤的妻子羅月霞又在街上互罵。2009年,任芳與羅月霞又在路上碰面了,再次因偷狗的事互罵,情緒激動的羅月霞用牛糞撒向任芳,為此公安機關對羅月霞作了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為了維護名譽權,韋方濤、羅月霞夫妻向法院起訴任芳與黃榮生,打起了名譽侵權官司。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榮生的狗失蹤後,其認為韋方濤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故向鄉政府和司法所申請調查處理,雖然其申請書中用了一些過激的語言,但沒有損害原告名譽的故意,其行為只屬舉報錯誤,不構成侵權行為。任芳在公眾場所與羅月霞互罵中,當眾辱罵兩原告偷其家的狗,對兩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任芳立即停止對原告韋方濤、羅月霞名譽權的侵害,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00元,黃榮生不承擔侵權責任。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河池市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此案中,黃榮生雖懷疑韋方濤、羅月霞偷盜他的狗,但事後在公開場所辱罵韋方濤、羅月霞主要是其兒媳任芳所為,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黃榮生的言行不構成對韋方濤、羅月霞的名譽侵權正確。任芳上訴稱其沒有辱罵韋方濤、羅月霞,韋方濤、羅月霞上訴稱黃榮生也參與了對其二人的名譽侵權,要求一並追究黃榮生的民事侵權責任,及增加任芳承擔精神撫慰金數額的上訴主張,理由均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納。
(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