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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約好婚禮當天要使用德系高檔敞篷轎車作為頭車,不料司機屆時卻玩起失蹤,婚慶公司不得已而用其它車代替。日前,婚慶公司將這名『放鴿子』司機告上法庭,要求將其對新人減免的費用『轉嫁』到司機身上。法院審理後,支持了部分費用請求。
原告張某是一家婚慶公司老板,2010年5月接受一對年輕夫婦的婚慶業務訂單,除攝影及跟妝等外,還要在婚禮當天提供婚車,頭車要求為德系高檔品牌敞篷轎車,其餘的為日系車。後張某聯系到車隊司機古某,讓其負責婚禮當日車輛。不料婚禮當天,其它車輛早已到齊,唯獨頭車遲遲未見。張某聯系古某,古某稱已將頭車業務轉包給另一車隊司機姜某。而姜某的電話卻無人接聽。情急之下,經與新人協商,張某另外找了一輛價格相對較低的車輛作為頭車。新娘正式出發時,比原計劃晚了足足1個小時。
婚禮過後,張某將古某告上法庭。張某認為,其已與古某訂立口頭租賃協議,但古某卻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將項目轉包給其他司機,造成婚禮出現瑕疵。事發後,張某減免新人2000元費用作為賠償,故其要求古某將這筆錢賠還給他。西青區法院庭審中,古某稱自己只是給張某幫忙,沒有形成租賃關系,願意按照行業慣例賠償1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和古某曾數次就婚慶服務進行合作,由古某提供婚慶用車,每次均為口頭商訂。此婚禮過後,張某給付古某車輛費用,頭車費用400元未付。按照天津婚禮車輛的行業慣例,婚車未能到達應返還車輛服務費,並處以費用一倍的賠償。
法院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口頭約定被告為原告提供婚慶用車,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被告未按約履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案外人少支付原告的費用,系原告與案外人協商的結果,不能作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依據。對於原告的損失,應按照『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原則,即按照行業慣例確定。現被告認可賠償1000元,法院予以認可。綜上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000元。
律師說法
違約金不能『漫天要價』
擊水律師事務所齊躍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本案涉及《合同法》第113條,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結合本案,被告古某因身處『行業內』,故可以預見到一旦不能按時出車構成違約,就要『退一賠一』支付800元。現其認可的1000元與800元相差並不懸殊,所以得到了法院支持。
齊躍解釋說,上述法條主要作用就是規范賠償數額。因為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合同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這樣一來,違約金就不能無限擴大,要在違約方能夠預料的條件內計算,保障雙方的公平性。(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