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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然而,若干意見發佈後,雖然出現了一系列的嚴重污染環境案件,比如紫金礦業上杭污染案、大連海上漏油案、多起血鉛超標案等,但是,始終不見環保部門代表國家起訴這些污染企業。環保部門的不作爲招致學界的批評。
北京大學著名環境法專家汪勁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就曾提出,若干意見發佈後從司法層面上講,環保部門代表國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司法障礙已經不存在。“這就好比踢皮球,以前是環保部門總說,他們想起訴,但法院不會受理。眼下,環保部門敢不敢起訴成了問題的關鍵。”
昆明市環保局曾嘗試代表國家提起全國首例環境公益訴訟。今年6月3日,該局發佈並實施《關於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在全國環保行政部門中第一個以發佈文件的方式,要求轄區內環保局作爲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昆明市環保局要求,對本轄區內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爲,各級環保局應當及時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以加大污染企業的違法成本,讓其依法承擔治理恢復被污染環境所需要的全部費用。
昆明市環保局明確提出,對向水體、大氣、土壤和周邊環境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等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爲,環保局均應作爲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同時,《指導意見》鼓勵環保社團提起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環保社團提起訴訟更適宜,且環保社團也同意的,可以將案件移交環保社團組織提起訴訟。環保社團組織辦理環境公益訴訟所需的調查、取證、鑑定、評估費用,可以按照《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申請補助。
昆明市環保局表示,社會公衆對環境污染的檢舉、控告、信訪、投訴材料以及新聞媒體披露的環境污染事件等都可以作爲案件的來源。《指導意見》還首次賦予了昆明市所屬局提出禁止令的權力。即,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過程中,因情況緊急,而被告的行爲“可能嚴重危及環境安全的、可能造成環境難以恢復的、可能加重環境破壞的”,在這三種情形下,環保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立即停止相應行爲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