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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潘從武
????從今年10月1日起,新疆全區各地將改變暫住證名稱,正式實施居住證和實行“一證通”制度,除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
????爲加強新疆全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流動人口信息應予以保密
????該辦法強調,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知悉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落實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責任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動人口信息網絡管理建設,建立和完善具有信息採集、整理傳遞、分析預測、定期發佈等功能的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平臺,實現部門間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主動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建立流動人口信息協查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覈實、通報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信息。
????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
????該辦法要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制度,流動人口憑居住證在居住地享受相關服務,辦理相關事務。年滿16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口擬在現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探親、旅遊、就醫、出差等人員除外。縣(市)公安機關可以委託城市社區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發證工作。
????招錄、聘用流動人口的單位和個人,房屋出租人,從事房屋租賃及流動人口務工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督促、協助流動人口及時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需要查驗居住證時,被查驗的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爲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時,可以要求居住證持證人出示居住證,持證人應當予以配合。除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
????按照居住證“一證多能”的要求,新疆教育、衛生、建設、社保、計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履行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職責時,將賦予流動人口當地的各項社會保障待遇和引進人才各項優惠政策,使流動人口融入當地建設之中。
????該辦法規定,不及時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報變更居住地址;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及時登記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流動人口有違法犯罪行爲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市)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