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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7月10日訊(記者 徐樂靜 通訊員 蔡學英) 10日,記者從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瞭解到,日前,董某詐騙了736765元,只爲拆東牆補西牆,而被判有期徒刑11年。
2008年7月,董某從聊城茌平縣火車站前鄰租賃站郭某處租賃了四批建築週轉性工具,後因故無法償還。董某於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3月5日從一出租公司馬某處先後租賃了14批建築週轉性工具,其中一部分償還了郭某,其餘部分當廢品賣掉。
後來董某於2009年10月30日虛構其有一項工程,需租賃建築週轉性工具,與齊河縣一租賃站簽訂租賃合同,在交付48500元押金後,董某先後從該租賃站騙取鋼支撐、頂絲、鋼管、攪拌機等各種建築週轉性工具13批。
在取得建築週轉性工具後,董某將部分工具償還馬某和郭某,剩餘的工具以廢鐵價格賣掉,所得5萬餘元全部用於個人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