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袁定波
繼2007年部分修改之後,民事訴訟法大修工作已經啓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羅東川向記者透露了最高法民事訴訟法修改小組圍繞修法重點所展開的調查內容。
◎鼓勵多種方式解決糾紛
“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形勢發展的必然選擇。”羅東川指出,近年來,大量訴訟進入司法領域,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顯。如何更好地解決糾紛,探索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一直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羅東川介紹,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人民調解法,確立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即人民調解協議經過法院司法確認後可申請強制執行,這一規定解決了訴訟外調解無強制執行效力的問題。
“矛盾糾紛解決應當從立法上給予百姓多種選擇,在法律框架內規定多種糾紛解決機制,鼓勵百姓通過多種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羅東川認爲,此次民訴法修改應通過法律確認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建立多種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效力協調機制。
◎建議增加小額速裁程序
現有法律規定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在案件的審理中並不簡便。即使標的很小、案情不大、雙方爭議很小的案件,也要走完一審、二審程序,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成本將大大增加,付出的精力也要增多。爲此,借鑑有關經驗,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啓動了小額訴訟試點工作。
該項試點工作最大的亮點是實行一審終審,以最快的方式解決爭議。目前,因爲沒有立法支持,最高法在試點中規定,雙方當事人同意放棄上訴權纔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我們建議修法時在現行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之外,增加小額訴訟程序作爲第三種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實現簡單案件簡單審、複雜案件精細審。”羅東川說。
◎證據突擊影響司法質量
我國現行法律對證據規定較爲簡單,有關的重要制度缺乏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隨時提交證據,搞證據突擊屢屢出現,影響司法效率和質量。
羅東川指出:“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完善當事人舉證證明責任和調查令制度,明確證明標準、舉證分配製度等都有待立法改進。”
據悉,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適用中存在較大爭議,許多問題都迫切需要立法予以完善。
◎簡易送達效力期待認可
送達在民事訴訟中儘管是一個很小的制度,但它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羅東川說,目前,由於人口流動性強,居住地址變動頻繁,因此法院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居多。但由於本身的侷限性,有些公告當事人根本就看不到,也就不能按期提交答辯狀、不能到庭應訴。
羅東川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考慮建議建立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即當事人第一次出庭時就向法院確認文書送達地址,此後的文書法院向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送達就爲有效送達。
此外,完善有關郵寄送達的規定,也就是能否將目前法院用得較多的司法專郵,上升至立法層面,規定司法專郵和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效力。在羅東川看來,考慮到我國郵政機構遍佈城鄉,採用該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文書送達率。
“隨着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包括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傳真等簡易方式送達的效力也期待法律上的認可。”羅東川表示。
◎規制惡意訴訟確保誠信
近年來,受利益驅動,加之社會誠信建設中遇到的問題,不少當事人鑽法律的空子,通過虛假訴訟規避債務、抗拒執行,濫用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羅東川認爲,在修法中,將惡意訴訟規定進去,對規範社會秩序、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維護案外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公益訴訟主體條件待定
近年來,隨着環境污染事件的增加,公益訴訟制度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在環境污染、消費者權益保護、國有資產流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維權中,需要明確哪些主體可以提起訴訟。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大多數法官贊成建議增加公益訴訟制度的意見,但是建立該項制度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涉及公益訴訟主體、範圍、條件、責任等方面內容,都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探討。”羅東川說。
羅東川最後透露,有關一審、二審、審判期限、審前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完善等問題都在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