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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述現的兒子宋現福收到菏澤中院送達的判決書,開心地笑了。景佳攝
本報菏澤7月28日訊(記者景佳)本報6月17日《工傷認定,到底難在哪》一稿,報道了成武縣大田集鎮一窯廠兩職工宋述現、黨茂果,在外出招工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縣勞動部門認定工傷,縣政府復議維持認定,當地法院一審又撤銷一事。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對該案宣判,撤銷成武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宋述現、黨茂果二人屬於工傷。
2010年4月14日下午7點多,在成武縣大田集鎮一窯廠做工的宋述現,駕駛摩托車載著工友黨茂果從窯廠去大田集鎮高莊行政村高太生家,找他到窯廠務工。當晚談好勞動待遇後,宋述現、黨茂果二人從高太生家裡出來。當日8時50分許,兩人行至該鎮張田公路敬老院南處時,被一轎車碰撞,後被送至成武縣人民醫院搶救,終因傷勢過重死亡。
2010年7月14日,成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死者家屬及用工單位窯廠下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宋述現、黨茂果為工亡。縣政府復議維持這一認定。
此後,窯廠依法向成武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兩人在招工完成後,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不是回家或窯廠的必經合理路線,對此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於認定工傷范圍。今年4月25日,法院判決撤銷成武縣人社局下達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死者家屬對該判決表示不服,上訴於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1年7月22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宋述現、黨茂果二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前曾到大田集鎮高莊行政村高太生家談窯廠招工事宜,且二人均是窯廠的工人,雖然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不是在招工地點和窯廠或所在村莊之間的道路上,但二人受傷的主要原因,確系外出招工發生交通事故所致,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7月22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成武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成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