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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秦皇島7月29日電(記者丁力辛通訊員杜清徐謝益)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及下轄海港區人民法院今天宣判兩起生產、銷售偽劣葡萄酒案。三被告單位分別被處罰金,九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秦皇島中院對被告單位昌黎古城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下稱古城公司)、昌黎燕山長城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下稱燕山長城公司)及王春平、馬劍飛等6名被告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1998年以來,戚立昌(另案處理)分別出資設立了秦皇島丘比特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下稱丘比特公司)、古城公司、燕山長城公司、丘比特紅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另案處理)。其中,丘比特公司、古城公司、燕山長城公司系三個牌子、一套人員。2006年以來,為降低生產成本,為單位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被告人王春平(丘比特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國家級葡萄酒評委)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指使被告人鄧建光(丘比特紅葡萄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副經理)組織工人在提取葡萄原汁後,通過在剩餘的果肉、果皮殘渣中加入水、白砂糖、酒精、酵母等物質,再次生產發酵液(也稱『品麗珠』,俗稱『二次汁』),並且大部分出售給古城公司和燕山長城公司用於生產葡萄酒。
為確保用『二次汁』生產的葡萄酒檢測達標,在酒基調配過程中,王春平決定添加紅米紅、甘油、酒精等食品添加劑。由被告人張麗莉(丘比特公司生產副經理)負責調配樣品、被告人胡娜(丘比特公司化驗室副主任)負責檢測化驗並提交給王春平品嘗合格後,再由二人制作酒基調配單,計算出生產所用輔料數量,經由被告人馬劍飛(古城公司和燕山長城公司經理)批准采購所需輔料,最後由張麗莉組織被告人呂明剛(丘比特公司生產車間班長)等工人進行批量生產。
經司法會計審計,自2008年至2010年,經丘比特公司組織生產『品麗珠』共計4145噸,其中銷售給古城公司、燕山長城公司共2252.22噸,總價款392萬餘元。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古城公司和燕山長城公司銷售收入合計人民幣2844萬餘元。經與經銷商核實確認的銷售金額為人民幣283萬餘元。
秦皇島中院一審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對被告單位古城公司、燕山長城公司判處罰金283萬餘元;判處王春平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馬劍飛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並分別處罰金137萬餘元至10萬元。
海港區法院對被告單位昌黎縣嘉華葡萄酒釀酒有限公司(下稱嘉華公司)及被告人侯海明、程和明、尹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10日,嘉華公司為降低成本,被告人侯海明(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程和明(公司總經理)等商定,在葡萄原酒中加入葡萄酒生產中不得使用的筧菜紅、甘油、酒精、檸檬酸和水等物質,采用非葡萄酒工藝配制偽劣紅酒。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間,被告人尹國(該公司調酒技術員)負責配制、勾兌、生產含35%葡萄原酒、含50%葡萄原酒以及不含葡萄原酒的多種偽劣乾紅葡萄酒產品,共計477噸,銷售金額總計220.6萬元。
海港區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嘉華公司罰金400萬元;判處侯海明、程和明、尹國各有期徒刑十五年,並各處罰金50萬元。
圖為秦皇島中院宣判現場。本報記者丁力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