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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倪萍被授『共和國脊梁』稱號,到『中華脊梁』評選被曝光候選人須繳納9800元,『脊梁』事件不斷被挖出內幕。日前,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獲獎嘉賓』來京要求主辦方退費,遭到拒絕。原定於7月30日在北京舉行的『中華脊梁功勛中國人物』表彰大會也看似不了了之。
隨著公眾對『共和國脊梁獎』討論的不斷昇溫,以此為導火索,陸續有網友爆料類似的『獲獎通知』,民間評獎亂象引發公眾關注。
『以價論獎』亂象叢生
在聽說『共和國脊梁獎』評獎內幕後,倪萍心有餘悸,她對媒體說:『我曾獲過無數獎項,從沒懷疑過獎項的真假,更無從核實。如果知道它是假的,我肯定不會參加。但這次事件給了我一個巨大的警醒,今後這類活動我得留個心眼兒,弄清組織者是誰、頒發者是誰、調查過程怎樣後再確定是否參加。如果有組織者利用文化界人士出名甚至斂財,利用人們的善良玷污公益和慈善的招牌,我絕不容許。』倪萍的反思無疑點中了目前民間評獎泛濫的穴門。
事實上,『共和國脊梁獎』只是民間評獎亂象的冰山一角,當前的各類評獎活動泛濫,不少獎項都是『明碼標價』,『以價論獎』。在『共和國脊梁』鬧得沸沸揚揚之後,陸續有網友在網上爆料,五花八門的獎項看得人眼花繚亂:中國驕傲之星貴賓評選(須交28800元)、東方文藝奠基人評選(須交1120元)、世紀德藝雙馨藝術家評選(須交1660元)、中華名人藝術形象大使評選(須交1180元)、國際知名藝術家評選(須交980元)……
在這些評獎中,以『中華』『中國』『世紀』命名的比比皆是、泛濫成災。在大部分評獎活動中,主辦方或多或少都會包括『中國××(行業)協會』等『大牌』單位,評獎單位的『權威性』為評獎『正名』,參與者難辨真偽。
北京工業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劉金偉向記者調侃到,自己也得到過類似獎項『覺得自己不配,退回去了。』在他看來,這些帶有『中華』、『世紀』等『國字號』名頭的評獎,更能迎合某些人對虛榮心的瘋狂,通過這些獎項把自己變成全社會『標榜』的對象,借以提昇自己的社會聲望,獲取更大的個人利益。
評獎『買賣化』傷到誰?
在很多評獎活動中,從頒獎典禮的主持人、代言人再到參與者,經常可見某某明星、某某名人的名字。主辦方利用名人效應或者是『名號效應』,請君入瓮,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收錢發獎。與『共和國脊梁』獎被指『偽評獎』一樣,『中華脊梁獎』也難以撇清賣獎嫌疑。
目前,打著評獎的旗號來攫取利潤,造成評獎魚目混珠,已經成為民間評獎的突出問題。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警方就破獲了一個打著國家機關(中國老年基金會)旗號,以長壽老人『選秀』為幌子進行斂財的團伙。該團伙自2010年下半年開始運作『長壽之星』評選活動,以免費服務為誘餌騙取事主繳納會費,半年斂財過百萬。
名目繁多的收費、評獎正在成為一種買賣,提昇獎項價格的同時銷蝕了獎項的價值。『評獎的本意應該在於激勵,而當前評獎的泛濫和失范表明了評獎社會功能的異化,難以對社會行為起到引導和激勵作用。』對於目前一些『買賣獎項』的行為,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後張善根認為,民間評獎的泛濫已經使評獎逐漸喪失了激勵的本意。
與此同時,以掘金為目的的評獎活動泛濫開來,其社會影響不容小覷。『如今民間評獎活動確實泛濫成災,導致民間評獎的公信力下降,這對我國民間組織的發展及其不利。民間組織(社會組織)作為一種新崛起的社會力量,如果在剛開始發育時期,不注意規范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對民間組織作用喪失信心。』劉金偉說。
『近年來日益泛濫的「花錢買獎」事件暴露出民間評獎活動監管的缺失。』社會學家周孝正進一步指出,評獎活動泛濫的後果,會導致公眾對各種獎項的衡量標准發生偏差,『這個獎值多少錢』既導致公眾失去榮譽感和認同感,更會導致社會誠信的缺失。
民間評獎應有監管體系
事實上,社會團體舉行評獎類的一些活動需要有相應的監管程序,以『圈錢』為目的的頒獎活動並不具有合法性。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6章第35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民間評獎泛濫的成因劉金偉給出了他的分析:一方面反映了目前國家對民間組織管理缺乏規范,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如何有效地約束民間組織(或社會組織)的行為,目前還缺少有效的手段;另一方面,反應了當前社會功利主義嚴重和誠信價值體系的缺失,正如花錢買學歷一樣,社會對自己的評價和褒獎也可以花錢買到。
在張善根看來,如今,榮譽和頭銜是社會上人們用來證明自己的一種常見方式,某些情況下單位也用這種方式正面自己,考量別人。考核標准的單一化,導致各種榮譽和頭銜就變成了一張證明,盲目追求這一證明的衝動,又容易讓這張證明被社會所質疑。民間評獎既為不少人提供了一種證明自己的方式,評獎的混亂,也讓不少人乘機鑽了空子。
加強民間評獎的規范化,讓民間評獎真正做到『實至名歸』,張善根認為,規范民間評獎需要法律和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有關部門需要對評獎單位的評獎進行備案,對評獎單位的評獎目的、評價對象和標准進行有效監管。與此同時,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對獎項的績效也應建立正確的考核制度。
除此之外劉金偉還認為,要規范民間評獎還要做到首先要讓評獎組織者代表一定的社會群體,讓評價真正地來自民間而不是民間組織自身;第二,整個評獎的過程要接受社會監督,保證評價結果客觀公正。(本報記者柳霞本報通訊員劉偉易凡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