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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劉家偉
法官在進行庭前調解。
法官在服務大廳為當事人辦立案手續。
記者:您認為基層法院如何纔能把握好社會管理創新的關鍵?
江明海:當前社會中不同社會主體的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地通過基層人民法院來表達,並以案件的形式進入訴訟渠道,能否化解好這些矛盾,將直接影響到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大局。而創新社會管理,法院又必須定位於通過審判活動引導和規范社會關系,這就要求我們在審判活動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做到從坐堂斷案到主動調查研究和主動服務的轉變,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傾聽社會呼聲,將社會治理的總體要求恰當地引入到案件處理過程之中,妥善化解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回應社會關切,並結合調解等多種手段,合理地掌握好自由裁量的度,弱化矛盾,減少因案件處理產生的負面影響。從思想上觀念上發生了轉變,纔能在實際行動中看到轉變的效果,所以我個人認為,強化能動司法的觀念,是把握好社會管理創新的關鍵。當然,能動司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終還在於『服務』,即服務於大局、服務於人民,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求,要以服務促進管理。
以服務促管理,在我們立山法院最好的一個體現便是將人民群眾的訴求和需求作為法院整體工作的管理起點,把當事人與法官之間點對點式松散無序的工作方式,集中前置到窗口,使法院管理走向規范、走向公開。
記者:與社會管理其他主體相比,人民法院的職能存在優勢嗎?如果有,體現在哪裡呢?
江明海:當然是有的,主要體現在人民法院具備司法的功能和手段。在急劇變革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職能,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作用越來越突出。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本質上就是依法對案件所涉及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和管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過程,就是利用掌握的法律資源,通過對司法實務的管理,實現對社會的管理。參與社會管理,更是人民法院運用司法職權服務群眾的最好方式。
記者:立山法院是如何延伸司法服務的?
江明海:我們把為當事人提供良好的環境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新建了立山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為立案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便民服務,減輕了當事人多次往返補充立案材料的負擔。其次,我們強化信訪接待,構築申訴『綠色通道』,因身體原因不便到庭參加訴訟當事人,在立案程序上開啟『綠色通道』,實行『上門立案』、『網上立案』等方式盡可能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將重民生、排民懮、解民難落到實處。
記者: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立山區法院是如何做的?
江明海:我認為立案窗口不能只管立案,而是把立案工作放在全院工作大局中來考量。因此,在立山法院,全院上下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相互銜接的『三調聯動』作為著力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措施來抓。像我們采取的確立專職調解員定期與各鎮街的基層調解組織溝通協調,有組織地進行調解這樣的措施都起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