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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上午,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受理了車主連先生起訴廣東省物價局、省交通運輸廳越權審批年票收費的起訴。事實上,這已是5月9日發現年票收費制不合理以來,連先生針對此事的第二次訴訟。而廣東省物價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暫不知曉此事。
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連先生表示:“年票制收費的根源在於審批部門,所以我這次起訴主要針對的是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年票制收費基本上是省物價局和交通廳聯合審批的,廣州市年票定位爲‘行政事業性收費’,但這樣做屬於越權審批,並擅自改變收費性質。”
“按照國家財政部、發改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有法律、法規作爲依據,否則不得批准設立。但是省物價、交通部門批覆同意廣州年票費的依據僅僅是‘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沒有法律依據。該辦法第十六條還明確規定,‘收費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批准設立收費項目’。”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項目審批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而不是現在的由省級價格和交通部門負責。第三十一條還規定‘不得將收費項目轉爲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管理’。但是,現在廣州市政府把越來越多的經營性公路納入到政府還貸公路中進行捆綁收費,交由國有企業廣州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費管理,違反上述規定,涉嫌違規管理。”
事實上,這已經是三個月來連先生針對此事的第二次訴訟。
今年5月9日,“我去購買年票,發現被多收了14天的錢。當天下午向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第一被告是廣州市市政設施收費處,第二被告是廣州交通投資集團公司,第三被告是廣州市交委。7月7日已經開庭,法院以不能當庭追加訴訟請求爲由,駁回了我取消年票制的訴訟請求。我怕第一個訴訟被駁回後要走行政複議程序,所以這次又提出了第二次訴訟”。
“6月20日我還向國家發改委舉報此事。24日,發改委將我的舉報轉到廣東省物價局;7月6日,我收到了受理通知書。現在一個月過去了,省物價局一直沒人跟我接觸。所以,我5日決定提起訴訟,希望通過法律改變目前這種亂收費的現狀。”(許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