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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經向社會徵求意見後,中國證監會昨日正式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正在研究出臺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覈分道制試行辦法,在條件成熟時啓動實施。
《決定》對借殼上市行爲進行界定,明確了借殼標準;補充完善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制度規定,明確允許上市公司向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支持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同步操作。
今年5月13日至28日,《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此期間,證監會共收到意見73份,收集梳理主要媒體和專家博客相關意見9條。其中,對於市場關注的借殼上市規定的寬嚴問題,認爲規定過嚴,限制了公司的重組權利,建議從寬規定的有11條;認爲規定門檻過低,應當從嚴監管、甚至嚴於首次公開募股(IPO)要求的有11條意見。
證監會認爲,借殼上市是成熟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方式,境外成熟市場對借殼上市均不予禁止。《決定》明確擬借殼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爲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屬於金融、創投等特定行業的企業,暫不適用現行借殼上市規定。(可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