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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青少年的保護,最重要的莫過於教育,不管是家長還是學校,對學生要加強安全自護知識的教育,強化安全自護意識,提高安全自護能力,面對危險要懂得避險而不要冒險。
需要指出的是,長期以來,社會上普遍存在着一種誤區,認爲只要繳納了相關費用,家長就把對孩子的監護職責委託給了學校或者其他收費單位。這裏首先要明確,學校或者其他收費單位並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學校或者其他收費單位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的是有限保護而不是監護。其次,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國家法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青少年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未成年學生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未成年學生自己有過錯或家長監護不力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可以減輕承擔責任;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可以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