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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進一步做好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
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期限處於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由580元提高到640元;領取期限處於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由540元提高到600元。
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1.2011年7月1日後(含7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348元提高到384元。
2.生育補助費按照失業人員生育當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7月1日後(含7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7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7月1日後(含7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7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記者吳宏 通訊員馮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