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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胡蝶通訊員李偉馬濤實習生謝悅)餐館如果賣“問題肉”,將面臨最高10萬元罰款。昨日,市農業局介紹,湖北首部動物防疫地方性法規將從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以及從事肉食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相關動物、動物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
對從外地引進活體動物飼養,《條例》也作了規定:貨主應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經隔離觀察後方可混羣飼養。未按規定隔離觀察的,由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引發動物疫病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