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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年僅13歲的湖北農村少女,學習優秀,思想早熟,待人乖巧,很受老師、同學和鄰居們的喜愛,但是,卻終於被她的養母殘忍地殺害了。
我說“終於”,是因爲這個名叫陳月的少女被她的養母殺害,並不是一次被害而亡。在她最後一次被害而亡之前,至少已有過兩次被害經歷,一次是被她的養母從橋上拋入河中溺水,另一次是被她的養母用麻繩勒頸……
那麼,在她終於被害而亡之前,她有沒有采取什麼防範的行動呢?有的。她是一個很有頭腦的孩子,她感覺到了危險的臨近,她盡力地去加以防範了。這就是:一,養母把她拋入河中溺水之後,她自己爬到了岸上。這件事,她告訴了一直資助她學費的學校志願者孫阿姨。二,第一次被養母用麻繩勒頸之後,她把這事告訴了親生父親。三,最最重要的是:她向當地派出所報過案。
這個陳月,畢竟才只有13歲。一個年僅13歲的女孩,面對說不定什麼時候就將到來的危險能夠做到這些,應該說已經很夠了,或者說是已經很可以了。此外,她還能再去做些什麼呢?遺憾的是,陳月的這些防範措施都沒有起到作用,她還是被她的養母殺害了。
那麼,是有能力保護她的知情者沒有采取什麼行動嗎?不。據報道,孫阿姨採取了行動,但可惜卻只是把她的養母批評了一頓。顯然,這是不夠的。而她的親生父親呢,卻又只是打電話給她的養母,施以沒有什麼力量的威脅。這就不僅是力度不夠的問題了,這反而激起了她的養母更大的怒火。應該說,孫阿姨和親生父親都是想要幫助她的,只是因了方法不當,力度不夠,又沒有執法權,甚至也不怎麼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去保護她,纔沒有能夠奏效。而當地派出所的不作爲,纔是最最令人痛心的!
很明顯,在陳月終於被害之前,養母的兩次行爲,已經構成故意殺人——一個是殺人未遂,一個是殺人中止。那麼,當地派出所就已經有權並且也有證據以故意殺人之嫌疑將其養母繩之以法了,可惜,卻什麼都沒有去做——他們很可能把這事情僅僅看做是家庭內部的矛盾了。
……
這些年來,類似的惡性事件不斷地在各地上演,一種情況是被害人終於被害,另一種情況是被害人爲防止被害而先行動手將加害人殺害。對此,人們常常把它們看做是什麼家庭矛盾,而沒有事先給予積極的干預。之後,一旦慘劇發生,又往往忽略了社會和有關執法部門的責任,而去指責被害人“不懂法”,即“不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應該說這是極不公平的,也無助於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
在我看來,對於可能發生的犯罪,特別是在親屬之間、鄰里之間、熟人之間可能發生的犯罪,我們在預防上,現有的法律是否存在漏洞?是個問題。此外,社會各界及執法部門是否足夠重視?也是個問題。
這樣的問題,上至全國人大及立法機關,下至執法部門及社會各界,應該好好坐下來認認真真地研究研究了。
這樣的慘劇,應該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