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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昌平)朝陽區的宗女士在治療白血病期間大量輸血,結果又患上了丙肝。宗女士把醫院、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通州區中心血站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通州區中心血站承擔70%的責任。
宗女士介紹說,她在1999年9月3日,因身體出現頭暈、乏力、間斷低熱症入住某醫院治療,被診斷爲急性髓性白血病。2000年5月,宗女士在某醫院進行自體幹細胞移植手術並獲得成功,住院期間被輸入大量血液及血液製品。2000年7月,宗女士被診斷出患有丙型肝炎。她通過審閱在住院期間的病歷發現,肝炎有可能是輸血造成,而血液則由紅十字血液中心及通州血站提供。
“醫院的病歷中,輸血記錄不全,有的血液無出庫記錄,有的輸血量大於醫囑量,也沒有履行輸血告知義務。紅十字血液中心及通州血站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獻血人進行體檢,獻血記錄中無獻血人簽字。”宗女士認爲,三方應對其所患丙肝承擔連帶責任,她索賠共計15萬餘元。
醫院方確實存在宗女士所指的問題,不過,一審法院認爲,儘管醫院存在告知方面的過錯,但輸血是治療必須手段,所以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紅十字血液中心的證據證實其採血符合有關規定,不存在過錯。而通州血站則缺失部分獻血者體檢的原始檔案,且所缺失檔案對應的血液恰爲宗女士在最有可能感染丙肝期間輸入,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該血站承擔70%責任,並判決其賠償宗女士7.8萬餘元。
宗女士對此判決並不滿意,目前,將此案上訴到北京市一中院,該院將擇日審理此案。 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