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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8月12日訊(記者任志方)本報7月23日C04版報道了標山批發倉儲中心保安人員對電動車收取“亂停亂放管理費”一事,目前公安部門已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了處罰,並責令其完善各項手續。
在看到本報報道後,天橋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保安管理科派工作人員到管轄該單位的新城派出所調查。據瞭解,當天違規收取罰款的工作人員系該單位僱用的臨時工,冒用其單位“耿軍”之名對不按規定停放電動車的焦先生收取了20元的管理費,現已自動離職。
根據濟南市《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公安部門已對自行招募保安的單位做出了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其各項手續也正在上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