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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8月13日起正式實施。司法解釋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鑑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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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按揭買房離婚時歸個人
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同時,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
司法解釋還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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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爲子女購房屬自己子女所有
司法解釋的第七條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這樣的規定從我國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繫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爲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
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3
拒絕親子鑑定可認定爲非親生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鑑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孫軍工說,由於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DNA鑑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係證明。這種親子鑑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處理有關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鑑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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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文
司法解釋刪去了此前徵求意見稿中有關婚外同居關係解除後財產問題如何處理的條款。
據瞭解,徵求意見稿中第二條內容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爲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爲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對刪除這一條規定解釋說,婚外同居的情況十分複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結束同居的財產協議中,有些人以個人財產解決償還問題,有些企圖以夫妻共同財產解決問題。同居的時間也不能一概而論。此外,婚外同居還涉及傳統道德、善良風俗等問題,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複雜的情況,對於該類問題的解決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認證。
網友反應
埋頭賺錢,專心買房
@桃小夭1982:這樣的司法解釋,算公平還是算正義呢?婚姻的公平正義如何來考量?在這個本來就沒有安全感的年代,誰還敢對婚姻付出太多情感呢?除了房子,神馬都是浮雲!大家埋頭賺錢,專心買房吧!
誰再爲家庭付出
@記者陳寶成:今天最高法發佈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從發佈會現場到家裏,我發現,幾乎所有的男同胞都保持着沉默,而我接觸的幾位女記者、女律師乃至家庭婦女,卻對此頗有非議,認爲不利於保護爲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可能導致今後大家拼命賺錢,而不願再爲家庭付出。
不得已的安排
@仝宗錦:某種意義上,中國婚姻法中,愛情是自然法意義上的存在。而婚姻法解釋三,尤其其中關於財產安排,將這種自然法和實在法,或者說理想和現實之間的張力消解了。此解釋恐怕是基於種種現實糾紛不得已而爲之的安排。因此如果說有問題,那也並非法律出了問題,而是現實出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