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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姻,古話有“七年之癢”之說。近日,本市法院就審理了多起在婚姻“七年之癢”時引發的糾紛。
其中,一起妻子狀告“小三”,要求確認丈夫贈與“小三”的行爲無效,一審法院基本否決了當初的贈與行爲;另一起丈夫因婚外情被妻子發現,寫下“淨身出戶”協議,儘管丈夫事後反悔,但最終一、二審法院基本都確認了協議有效。
妻子狀告“小三”返還贈與款
徐江與曉琪是同鄉,一同來到上海打拼,並在1987年喜結連理。徐江開了家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生意越來越紅火。
就在兩人婚姻邁入第7年,徐江搭識了女子小芳。小芳比徐江小十歲,在婚姻中已經有點“審美疲勞”的徐江在小芳身上又找到了年輕的感覺。兩人很快打得火熱,這樣的關係一直到今年3月,才被妻子曉琪發現。
一直對家庭全身心投入的曉琪對丈夫的出軌非常震驚,一查丈夫多年來的賬務明細,更是讓她吃了一驚。多年來,丈夫曾分多次將錢贈與小芳,有時幾千元,有時幾萬元,總共算下來有48萬餘元。
經濟精神受到雙重打擊的曉琪決定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徐江向小芳作的贈與行爲無效,並將小芳受贈的48萬餘元返還給自己。
法庭上,小芳辯稱,自己是徐江公司的員工,雙方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對48萬元中的一部分款項表示沒收到,即使承認收到的38萬元左右錢款,也堅持認爲是自己在公司的勞動報酬、提成、爲公司經營的墊付款以及相應利息。
爲了證明兩人的不正當關係,曉琪提供了丈夫和小芳的短信等,小芳對此也確認。
一審法院認爲,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對共有財產的處理,應當經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進行。根據相關證據可以確認,徐江和小芳之間曾存在情人關係。小芳提供的證明不能證明她是徐江公司的員工,因此她提出的“報酬說”,不被法院認定。
結合相關證據,法院最終確認小芳曾收到徐江贈與的38萬餘元。該贈與行爲未經曉琪同意,屬於擅自處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爲,侵犯了曉琪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贈與是基於徐江與小芳的不正當關係,也違反了民法通則確定的公序良俗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該行爲有效性不能予以確認。小芳明知徐江有配偶,還和他建立情人關係,並接受贈與,具有明顯過錯,應將受贈款歸還。
丈夫婚外情被發現寫下“淨身出戶”協議
博文和吳莉在同一個系統工作,相識戀愛1年左右登記結婚,婚後1年多,吳莉生下兒子博天。但兩人的婚姻同樣在接近7年時“觸礁”。
2008年,吳莉在某處房屋發現,丈夫和一名李姓女子同居一室,馬上報警。當晚,博文十分羞愧,寫下“這一切都是我的錯,我和某女子確實有同居行爲,我的行爲對妻子兒子造成傷害,我願意把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包括一輛汽車、3套房屋、1套商鋪,即日起過戶給妻子,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1500元等。”
之後,博文和吳莉又簽署了一份家庭財產分配約定,博文承諾放棄夫妻雙方名下的一切財產,自己新增的不動產和動產也屬於兒子所有,原有貸款及債務的承擔方式延續不變。
但後來,博文對該協議反悔,認爲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反映,起訴到法院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原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確定孩子隨母親生活,博文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博文做出上述承諾和約定,事後又再次確認,可見該協議是雙方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但是,考慮到該家庭財產分配約定過於失衡,爲保證博文的基本生活,酌情進行部分調整,將其中一套房屋產權的三分之二歸博文所有,剩餘貸款由他歸還。兩輛汽車一人一輛。
判決後,博文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爲,博文主張平均分割財產的前提在於否定雙方之前達成的約定內容,認爲是在非平等的地位上形成的,但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判定已充分注意到各方權益的保障,予以認同。
(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本報記者宋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