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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綜合新華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鑑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
父母給子女買房
配偶沒份
司法解釋的第七條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從司法解釋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爲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爲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爲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爲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爲符合實際情況。
婚前貸款買房
離婚時該給誰
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孫軍工: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爲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三)》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同時,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
司法解釋還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