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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青年報》報道
8月1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研製、銷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劉襄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二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並覈准劉襄死緩。
此前,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五名製售瘦肉精的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九年至死緩的判決,其中主犯劉襄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五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河南省高院二審認爲,上訴人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餵養的生豬,人食用後會發生危害生命、健康的嚴重後果,爲攫取暴利,仍大量製售,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製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另據悉,8月10日,焦作市中院對被告人王二團等玩忽職守案進行二審宣判。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負責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但疏於職守,對出境生豬應檢疫而未檢疫,違規出具相關證明,致使3.8萬餘頭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江蘇省南京市、河南省濟源市等地。一審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