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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京8月16日電(記者顧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對一起濫用訴訟權利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一位被告人在一審時隱匿證據,直至二審方纔提出,他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被判爲自己的謊言買單。
成華公司是南通一家紡織品生產企業,長期委託華利發公司進行染色加工。2003年至2007年期間,成華公司先後12次委託司機陳某某到華利發公司拉貨,每批貨均由陳某某在送貨單上簽名確認,交易往來共賒欠加工費5萬多元。華利發公司多次催要加工費未果,遂將成華公司和陳某某一起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在一審法庭上,被告成華公司辯稱,其與原告公司沒有業務往來,陳某某並非公司員工,公司從沒有委託陳某某領過貨物,也沒有收到相應貨物。陳某某則辯稱不認識原告公司,也從未到原告公司領取過任何貨物,對原告公司當庭出具的12張送貨單,他全部否認是自己所籤,並承諾如果筆跡經鑑定確是他本人所籤,他願意承擔該案所有的法律後果。
爲此,華利發公司撤回了對成華公司的訴訟請求。經筆跡鑑定,12份送貨單上收貨人一欄的簽名均系陳某某本人書寫。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陳某某償還原告公司加工費,並承擔司法鑑定費、訴訟費共計7萬多元。
面對一審結果,陳某某後悔了。他提起上訴,向二審法院遞交了成華公司向其出具的對賬單,以證明他多次受成華公司委託去華利發公司提貨,並認爲該案應由成華公司承擔責任,故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南通中院審理認爲,當事人將一審不願提供的證據材料又具陳於二審法官面前,全盤否認其一審的陳述及承諾,且不能對這種行爲作出合理解釋,因此這些證據材料已超過舉證期限,不屬於新發現的證據,不能作爲本案定案證據使用,故不予採信,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提醒廣大市民,訴訟活動同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既不能故意隱匿證據誤導法院,也不得隨意撤銷當庭陳述,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本案中陳某某在二審中所提交的證據材料因違反證據規則而未被認定,陳某某在承擔相應責任後,如果認爲成華公司亦應承擔責任的,可再行提出法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