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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女童紅紅(化名)因患甲亢到兒童醫院就診後的兩年,患上了再生障礙性貧血進而不治身亡。經鑑定,極有可能是醫院當初給紅紅服用的藥物引起了她的發病。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兒童醫院賠償40萬餘元的經濟損失及8萬元的精神損害。
楊某夫婦說,2005年10月,4歲的女兒紅紅因身體不適前往兒童醫院就診,並被確診爲甲亢,醫院開具了他巴唑藥物。紅紅出院後,父母嚴格按照兒童醫院的醫囑,繼續按時按量服用他巴唑藥物。2007年6月,紅紅因發燒至兒童醫院住院治療,後被確診爲極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只能依靠藥物和輸血維持生命。
楊某夫婦認爲,兒童醫院沒有針對他巴唑藥物副作用可引起再生障礙性貧血進行告知,也沒有按時進行血常規檢測,導致紅紅患上再生障礙性貧血後,仍然沒有及時停藥,最終使病情惡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因而起訴要求兒童醫院賠償81萬餘元的經濟損失和50萬元的精神損失。
兒童醫院說,醫院已經告知了紅紅家長他巴唑藥物存在的副作用。在紅紅出院時,醫院也囑咐家長在長期服用他巴唑藥物的同時,要隨時進行檢測。醫院說,從紅紅2005年10月出院,到2007年6月這段期間,紅紅曾多次進行了複查,而且經過檢測,紅紅的血常規和肝功均顯示正常。2007年6月,紅紅被檢查出患上再生障礙性貧血。但這是因她自身免疫異常造成的,因爲“血液科收治的甲亢病例,多爲自身免疫功能異常”。因此,兒童醫院認爲治療不存在過錯。
此案首先進行了醫療事故鑑定,該鑑定未認定兒童醫院的醫療行爲構成醫療事故,但指出兒童醫院未能及時停用他巴唑,違反了診療常規。此後的司法鑑定指出,兒童醫院要求紅紅在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持續服用他巴唑期間,沒有定期對紅紅進行血常規檢測,沒有儘可能減少他巴唑的劑量,也沒有在已經發現血液檢查明顯異常的情況下及時停用他巴唑,因此醫療行爲存在不當,對紅紅的患病存在一定的醫療過錯。此外,司法鑑定還認定紅紅已經構成五級傷殘。
一審法院指出,由於目前再生障礙性貧血的發病原因與多種因素有關,不能確定藥物是紅紅患病的直接及唯一原因,因而法院按照鑑定單位的建議,認定兒童醫院承擔民事責任的比例爲40%,賠償楊某夫婦31萬餘元的經濟損失和8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審判決後,楊某夫婦上訴到了市一中院。同時,兒童醫院也提起了上訴,他們認爲自己並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然而,就在二審審理期間,紅紅不幸死亡,去世時她的年紀還不到10歲。
市一中院認定了一審40%的責任比例,由於紅紅的死亡,法院更改了賠償數額,判決兒童醫院賠償經濟損失40萬餘元,精神損害金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