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訊張某是就職於某旅行社的營業部經理,董某是該營業部的一名職員。張某爲非法牟利,私自刻制了國外旅行社公章,並多次指使董某通過仿冒簽名、蓋假圖章、虛填出境人身份等方式,騙取出境簽證給他人使用。董某在學會了這套非法牟利的程序後,私自接了一批幫散客辦簽證的業務,並對張某謊稱是與其有業務往來的宋某要辦這批簽證。張某信以爲真,並像往常一樣讓董某辦理了相關虛假手續。事後,董某從非法獲利中拿出一部分並以宋某的名義交給張某。最終,張、董二人因這批簽證導致多名偷渡者非法出境而被檢察院起訴。但是張某卻表示,自己對這件事完全不知情,是董某瞞着自己進行的非法活動,自己並不應算做同夥。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認爲,我國刑法第319條規定:騙取出境證件罪即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行爲。作爲有多年出境遊工作經驗的張、董二人,雖明知這些簽證申請人可能是偷渡者,但爲非法牟利,曾多次利用作假手段騙取簽證供使用。因此,二人的牟利行爲已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雖然在這次行爲中,張某是受了董某的矇騙,誤以爲服務對象是以前有過業務往來的宋某,但是這屬於認識錯誤,並不影響張某的定罪量刑。張某對騙取這批簽證仍然是有故意的,他像往常一樣指使董某在辦理過程中僞造虛假申請信息。此外,該營業部騙取簽證的辦法與流程是張某設定的,而且張某也一直在積極實施騙取出境證件行爲。董某正是利用了張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認識錯誤完成了自己的“私活”。所以,董某幹“私活”的行爲,應該定性爲張、董二人共同犯罪。(記者張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