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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先天耳道畸形的4歲男童在幼兒園與同學發生推搡,頭部撞牆,引發右耳重度聽覺障礙致殘,家長爲此向幼兒園及其同學索賠。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幼兒園未履行應盡的管理義務,判令其承擔25%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3.3萬餘元。
2009年3月20日,4歲男童小寶在幼兒園裏因拉同學龍龍的衣服,雙方發生推搡,其間小寶倒地頭碰到牆上。事後,幼兒園老師將此事告訴小寶的家長,小寶在家長的陪護下到本市某醫院治療,確診其傷情爲“右枕骨骨折”。在治療過程中,小寶的父母發現小寶聽力下降,經北京某醫院診治,小寶傷情被確定爲“前庭導水管擴張”,並被本市聽力障礙專科醫院診斷爲聽力殘疾三級。後經申請,相關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被鑑定人小寶2009年3月20日在幼兒園所受的損傷(右枕部顱骨骨折)有誘發和加重其右耳聽力障礙的作用;左耳聽力障礙與本次外傷無關。該機構又補充說明:依據法醫學中傷病關係的相關理論,如果損害後果是由自身疾病和外傷共同作用所致,且外傷在損害後果中起到誘發和加重作用,一般建議外傷在損害後果中的參與度在25%,建議賠償範圍在20%至40%。經司法鑑定,小寶右耳重度聽覺障礙構成九級傷殘。小寶方爲此將幼兒園和同學龍龍告上法庭,訴請賠償各項損失8.8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幼兒園辯稱,其已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小寶是拉着被告龍龍小朋友的衣服,然後發生推搡,掙脫後小寶倒地的,此情況在小寶的家長接小寶時已告知,小寶先天耳道畸形,聽力下降與撞擊無因果關係,不同意小寶方訴請。被告龍龍方則辯稱,幼兒園未告知其此情況,小寶向其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故不同意小寶方訴請。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在被告幼兒園發生人身損害,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審查被告幼兒園是否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就本案,原告與被告龍龍在發生此傷害事故時均爲四五歲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被告幼兒園作爲教育者及管理者,對如此低齡的兒童應盡到較大齡兒童更高的注意義務,然而在當時該被告教師在場的情況下,未能履行應盡的管理義務,致原告受傷,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原告主張的各項合理損失,被告幼兒園應在鑑定所明確的參與度25%範圍內賠償。對於原告主張被告龍龍方的賠償請求,基於上述理由,應由被告幼兒園賠償。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琪邵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