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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本想用私家車掛靠掙點錢,不想遇到了騙子,自己的車被賣給他人。車主認爲,自己被騙的車應該歸還。可收購車輛的車商認爲,車是自己花錢買的,不能按贓物歸還失主。
2010年4月,林某購買了一輛依維柯轎車,除了自用以外,他還將車輛掛靠在朋友的公司進行出租。林某與朋友簽訂了車輛掛靠協議後,林某按時間收取費用。2010年9月,崔某到這家汽車租賃公司租車,看中了林某的車,並提出要租一個月。誰知,崔某將林某的車提走後,僞造身份證、機動車產權證明以及行車證,轉手以30萬元的價錢賣給二手車商江某,並簽訂了買賣合同。正當崔某拿到30萬元車款打算潛逃時,被警方抓獲。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崔某有期徒刑3年。
崔某入獄後,林某的車仍在車商江某處,林某提出要回車輛,但江某稱自己是花錢購買的,不同意返還。林某無奈,只得將車商江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江某購買車輛無效,將車輛返還給自己。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崔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僞造證件進行買賣交易,其行爲已經構成詐騙罪,崔某已經被警方收押在案。因此,江某與崔某的買賣合同應依法確認無效。車商江某在收購汽車時,沒有按照規定到車管所辦理相關手續,因此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所得財產應予返還。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本案涉及物權的善意取得問題。《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本案中,崔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先從租賃公司將該車租走,再通過僞造證照的方式與江某簽訂車輛買賣合同,江某支付車款後,並未辦理過戶手續。現崔某因該車交易行爲,被依法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故應當認定江某與崔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雖然江某支付了該車的市場價格,但在交易時並未認真核實該車的信息,並辦理過戶手續,故不能認定其構成善意取得,因此車輛應返還給林某。在此提醒,在二手車交易時,應儘量選擇大型正規的交易市場,或者在購買前向車管所覈實車輛信息,以保證交易的安全。(記者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