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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違規作業的兩名施工人員。本報記者邢志彬攝
兩名建築工人違規施工被拘留三日
本報熱線消息(記者邢志彬)8月28日下午,泰城一工地上兩名工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導致腳下的塑料膜冒煙,險些著火,被正在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的消防監督人員抓了個現行。
28日下午,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監督人員對泰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巡查到泰明路與五馬路交叉口的一工地時,發現一名施工人員肩扛煤氣罐進入施工現場,引起消防監督人員的注意。隨後,記者和消防監督人員尾隨這名工人進入施工現場,看到兩名施工人員正在使用天然氣噴槍對著一組管道噴射火焰,而他們腳下就是一張塑料膜,身後是一堆紙箱和建築用的泡沫塑料,並且一直延續到了已經鋪設了保溫材料的外牆。這時,噴槍的高溫使地上的塑料膜開始冒煙,兩名工人趕緊用地上的泥土掩埋起冒煙的點,然後繼續作業。按照消防法規的規定,動用明火施工的現場兩米范圍內不應有易燃可燃物品,而且他們周圍並沒有防護措施。
消防監督人員立即上前制止了這兩名工人繼續施工,並將煤氣罐和噴槍轉移到安全的地方。『現在這座樓正在鋪設保溫材料,萬一引起火災,樓的這一面牆都會失去承重的能力,後果不堪設想。』泰安市消防支隊建審科科長陳超說。『上午我們還在離這些塑料膜比較遠的地方,一路用噴槍燒過來,也就沒注意。』違規施工人員龔廣武說。
泰山區消防大隊教導員劉克友介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這兩人嚴重違反了這條規定,被處以拘留三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