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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剛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此次審議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涉及的修改內容比較多,新增加和擬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七個方面: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目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正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將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爲此,本版特推出“聚焦刑訴法修改”專題,介紹並考察國外一些主要國家的相關規定和做法,以資借鑑
近年,媒體披露了一系列以收治精神病患者爲名,將無辜公民強行送入精神病院長期羈押的公共事件,激起了社會輿論對強制醫療制度改革的強烈呼聲。在此背景下,構建獨立、合理的刑事強制醫療程序被列爲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而大陸法系保安處分體系下的強制醫療制度則具有一定的借鑑價值
陳永生王源
在西方大陸法系國家,強制醫療屬於保安處分制度的範疇,其目的在於預防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醫治其精神病,並避免精神病人因爲其自身而受到傷害。作爲一種用於補充、替代刑罰制裁的保安處分措施,強制醫療的實體要件一般由各國刑法予以規定。強制醫療實體上對刑法的依附性決定了其程序上對刑事訴訟法的依附性。如在德國,保安處分程序一般準用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先由檢察官提出申請,法院經過審理以後,或判處保安處分措施,或駁回申請。如果在審判程序中發現被告人在實施犯罪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保安處分程序即轉換爲普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因此,強制醫療程序實際上是一種司法程序,必須恪守控辯平等、法院居中裁判的訴訟構造,因而區別於單方的行政決策程序。
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立法對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適用條件。作爲一種國家公權力對公民個人自由進行限制或剝奪的措施,強制醫療的適用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即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採取相應的強制醫療措施。一般來說,強制醫療的適用必須符合兩個層次的要件:一是必須符合適用保安處分的一般要件,即行爲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爲,且具有社會危險性。如依德國刑法規定,被收容於精神病院的人首先應實施了違法行爲,且經法院綜合評價認爲該人還可能實施違法行爲而對公衆具有危險性;二是必須符合適用強制醫療的特殊要件,主要指行爲人在特定期間因患精神病導致刑事責任能力或者訴訟行爲能力欠缺,少數國家對醉酒或吸食麻醉品中毒的人亦適用強制醫療措施。如在俄羅斯,醫療性強制方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四類人:在無刑事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犯罪行爲的;因實施犯罪之後患精神病而無法對其處刑或執行刑罰的;實施犯罪並患有不排除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的以及實施犯罪並被認定需要進行醒酒或戒毒治療的。這就意味着,除了實施犯罪時就缺乏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外,在整個訴訟過程乃至執行程序中喪失訴訟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亦在強制醫療的適用範圍內。
第二,司法鑑定。爲了判定行爲人的精神狀態,必須對其進行司法鑑定。如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預計被指控人可能被移送精神病院、戒癮所或者保安管束所的時候,在偵查程序中就應當爲鑑定人提供準備在審判程序中作鑑定的機會。可以說,司法精神病鑑定是強制醫療程序得以啓動的程序基礎。
第三,法院審理。強制醫療的審理程序原則上由法院以言詞的方式進行,並必須有具備心理學、精神病學、社會學等專業知識的陪審員參加。爲了保護被申請適用強制醫療措施者的隱私和名譽,此種審判一般不公開進行。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參加訴訟,以維護無訴訟行爲能力人的合法權利。如果被申請人因精神狀態不宜出庭,可以進行缺席審判,僅由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出庭進行法庭詢問。
第四,律師辯護。採用強制醫療制度的各國還對當事人的辯護權給予特殊保障,普遍實行強制辯護制度。在日本,如果被告人疑似是心神喪失的人或心神耗弱的人且沒有辯護人時,法院可以依職權爲其選任辯護人。還有的國家,如奧地利,明確規定辯護人有權對原告的請求採取有利於精神異常違法者的做法,即使這構成對後者意志的違背。
第五,醫療措施。法院經審理,應作出命令適用強制醫療措施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判,並說明理由。如決定適用強制醫療措施,那麼首先應載明適用強制醫療措施的類型。在西方大陸法系國家,強制醫療措施具有多樣性、層次性的特徵。如在俄羅斯,醫療性強制方法包括四個不同的層次:強制性門診監管並接受精神病醫生治療、在普通精神病院進行強制治療、在專門精神病院進行強制治療和在加強監管的專門精神病院進行強制治療。強制醫療措施的多樣性有助於提高戒護措施對不同精神病人的針對性。當法院選擇適用某種強制醫療措施後,就需要確定該措施的執行期限。在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一般都明確規定強制醫療的最高適用期限,以防止裁判者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對相對人的權利造成不合理的侵害;有些國家還對強制醫療的最低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以滿足保安處分實現社會防衛功能的需要。對強制醫療最高期限的規定,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規定一個具體的期限,如臺灣刑法規定,監護處分的期限爲3年以下;二是將強制醫療的期限與精神正常時可能判處的自由刑的刑期掛鉤,如葡萄牙刑法規定,收容時間不能超過對不可歸責人所實施的犯罪構成要件所可判處的最高刑。在審判過程中,法官應結合個案中行爲人的具體情況,遵循比例原則進行裁量。
第六,司法複查。在行爲人被交付執行後,法院必須對行爲人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複查。如意大利刑法規定,在法律爲各種保安處分規定的最短持續期限經過後,法官應當對被適用保安處分者的情況重新進行審查,以確定該人是否仍然具有社會危險性。如果發現該人還具有社會危險性,法官爲下一次複查確定新的期限。這種複查既可以根據執行機構的申請啓動,也可以由法官在執行期限屆滿時主動啓動。經審查,法官應分別作出變更、延長、撤銷或終止有關措施的裁判。
上述內容構成了大陸法系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的基本框架。這不僅爲我國刑事強制醫療制度的構建提供了立法參考,也爲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強制醫療的諸種問題帶來了深刻的啓示:在國家公權力對公民個人權利進行限制和剝奪時,法律保留原則和司法最終裁判原則是維護公民私權利必須堅持的制度屏障。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