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一顧客在超市購物後被保安以偷拿超市物品爲由攔截,後經警方出面檢查顧客揹包,證明票物相符後,顧客才被放走。事後,顧客以此事件給其造成身體及精神損害爲由,將超市方告上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超市方對糾紛發生負有過錯責任,一審判令其賠償顧客醫療費、交通費共計628元。
2010年10月25日16時許,市民江某在本市南開區一家超市內購物。據江某稱,她買完貨品結賬後,走到離賣場入口約5米處之時,兩名男子將其前後攔截,要求其將包內物品拿出來。其間又有四五個人陸續上前,將江某圍在中間,指責江某偷拿超市物品。江某見此情形即刻報警,警察趕到現場後,江某將包內的一袋雞胸、一張小票和超市免費提供的帶有兩排小圓孔的兩個塑料包裝袋倒出供檢查。經超市方掃描,確認票物相符,並已交款。交涉過程中,江某遭超市方限制人身自由近兩個小時,且事發後身體出現極度不適,經醫院診斷,江某爲高血壓,建議休假5天。此後,江某多次前往超市、派出所等地要求解決此事未果,江某遂提起訴訟,要求超市方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500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庭審中,被告超市方辯稱,原告對於免費提供的包裝袋理解有誤,超市只是給需要購物的顧客提供包裝袋,達到包裝要求就可以,包裝袋並非隨意拿取,因此被告工作人員懷疑原告拿了超市的東西並非無中生有。被告工作人員發現原告將不是免費的物品放進其包內,履行工作職責並無過錯。被告的做法是正確的,不同意原告訴求。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其享有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原告到被告處購買商品時多取兩隻免費包裝袋,在性質上與偷盜出售的商品截然不同。包裝袋的使用範圍應事先在商場內以告示的形式予以明示。現被告的保安人員發現原告只是多拿了包裝袋,提示原告放回即可,而要求檢查原告購買的全部商品的行爲過當,且在攔截原告時亦未及時亮明身份。故被告對糾紛的發生負有過錯責任。對原告在長時間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因身體不適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關於誤工損失,原告雖持有醫療部門開出的休假證明,卻以事假爲由向單位請假,法院對此無法採信。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一節,因原告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