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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慧卿繪 |
【核心閱讀】
8月底,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被提請審議,明確規定城管的執法范圍、執法程序、執法手段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一部地方性法規引發討論熱潮,在於它切中了一個全國性的問題:長期以來,城管執法因定位不清、職能寬泛,執法隨意、執法擾民等現象屢見不鮮,城市管理與執法相關制度存在明顯缺失。
深圳此次“先行先試”,將給我國城市管理、城管執法以及社會管理創新等方面帶來什麼?
21項職能削為11項
“瘦身”城管回歸本位
《條例》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了11項城管執法范圍:城市管理方面的執法事項,道路、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氣、文化市場、安全生產、戶外廣告、教育、校外午托機構管理等方面部分執法事項。
“而在此之前,我們執法范圍有21項。”深圳城市管理局蔡舒川科長介紹,在深圳2009年推行“大部制”改革之前,城管執法范圍最高峰時達到了586個子項。“老實說,很多時候,我們自己都不清楚到底有多少項。”曾經是基層執法隊一員的他坦承,小馬拉大車,不堪重負,必然帶來執法的隨意性。
管,則衝突四起;不管,則亂象叢生。這是城管普遍面臨的困境。“真的很難。”深圳城市管理局法制處調研員張國宏說,除了承載的職能過多,還有就是缺乏全國性的管理機制與立法,以及執法手段的不足等。
為此,《條例》確定了兩條“瘦身”原則,以圖回歸城市管理本位:一、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事項應當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二、必須屬於易於判斷、不需要專業設備和技術檢測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項。其餘的則都進行劃轉。
針對目前綜合執法實踐中遇到的案件移送不順暢,有關部門在執法配合方面力度不夠,甚至拖延推諉現象,《條例》完善了案件移送和通報、管理信息共享等七項制度。針對綜合執法中經常遇到當事人的抗拒執法、阻撓執法,《條例》賦予了綜合執法部門一定的執法手段,主要是查封和扣押物品等強制措施。
“總之,這是中國第一部專門關於城管的條例,是一種進步。”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胡振華表示,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窗口”、“試驗田”,這種勇於實踐與探索的勇氣,值得肯定。
辱罵毆打當事人將追責
將城管改革實踐法定化
許多媒體高度肯定了深圳此次《條例》的意義,認為“意味著深圳在全國率先結束城管‘借法執法’的歷史”。對此,張國宏並不十分認同。
“城管執法一直都是有法可依的,主要是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他說,“所謂的‘借法執法’,我猜可能是指在處罰時引用了相關實體法。”
城管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必然會涉及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比如處理環境整飭問題,要引用環境法,處理衛生問題,可能要借用衛生條例等。“如果這算‘借法執法’的話,那麼新《條例》也就談不上結束‘借法執法’的歷史。”張國宏這樣解讀。
針對城管廣為詬病的“暴力執法”,《條例》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比如“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物品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規范了,自然就文明了。”張國宏說,《條例》的一些措施,並非創新,“其實平時我們都是這樣做的,只是這一次試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條例》可以看作是這些年深圳城管改革實踐的一種總結,一種法定化。
執法衝突逐年增多
城市管理須綜合治理
“十幾個大蓋帽,圍著一頂小草帽”、“管理就是收費、執法就是執罰”、“出事了就說是‘臨時工’”……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管”成為一個頗具爭議的詞語。
“我們其實是站在人民內部不同群體利益矛盾衝突的最前沿。”深圳市城管局法制處處長王一華表示,城市要發展,秩序要維護,就離不開城市管理,“大家都同情流動攤販,我們也同情。但是,如果燒烤攤天天擺在你家門口,或者妨礙你的生活和出行,又該作何感想呢?”
“深圳執法衝突現象在逐年增多。”王一華說,主要是因為執法手段有限。在他看來,流動攤販等問題很難根除,因為有社會需求,需要社會發展以及綜合治理,纔能得到根本解決。
“必須跳出城管看城管。”胡振華說,作為城市化進程中的產物,城管與小販矛盾的產生和化解都不全在城管部門本身,而在城市管理者還沒有做好管理城市的准備、或者不具備城市管理能力的時候,處於矛盾下游的城管部門為此“背了黑鍋”。
“因此城市管理的‘關口’必須前移。”胡振華說,還是應該發展經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更健全的社會保障,更科學布局城市發展,更穩妥處理城市發展速度等。“如果大家都有好的工作和福利待遇,誰願意風餐露宿去擺地攤呢?”只有把城市化進程中的種種矛盾化解在上游,城管執法纔有可能最終走出目前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