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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通訊員李典勝繆緒強本報記者張媛
9月上旬,武警江西省總隊景德鎮市支隊下士小湯為親屬購買瓷器在托運中受損,商場老板以免費送貨上門為由拒不賠償。小湯在該支隊法律諮詢站的幫助下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經依法協商,商場老板全額賠償小湯損失。此事使官兵明白一個道理:『免費送貨』不等於『無償幫工』。
貪圖小便宜帶來大麻煩
今年7月底,入伍已有5年的小湯如願地領到了休假批復表。考慮到今年是爺爺的70大壽,他決定捎上一件瓷器回家為老人祝壽。在景德鎮國貿陶瓷大市場,他認准了一個青花八桃橄欖瓶,雖然價格要近千元,但老板提出錦盒包裝並免費托運送貨上門,讓小湯決定將它收入囊中。付款後留下詳細地址,小湯興奮地踏上了歸程。小湯回家後不久,錦盒就送到了爺爺家,但花瓶出現了輕微的裂痕。爺爺雖有點失望,可還是很高興地接受了孫子的這份孝心。小湯認為,自己碰到這種事,雖然很冤,但只能自認倒霉,誰讓自己當時要圖那點小便宜?回到部隊後的小湯並未走出此事的陰影,本想向家人展示一下駐地的特產,表達一下自己的孝心,沒想到卻出了洋相。自認為吃了啞巴虧的他開始抑郁寡言,與休假前判若兩人。在中隊蹲點的宣傳股長徐磊是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詳細了解情況後,他認為這件事小湯不應該承擔損失。為此,他帶上了小湯找到商家索要賠償。
推卸責任引發賠償爭議
徐股長提出賠償要求的理由是,免費托運送貨上門可視為商場對小湯的一種承諾,已成為買賣合同的一部分,成為該買賣合同中關於履行方式的一種約定,但賣方並未履行將物品完好送到家中的義務,應當賠償買方的損失。商家雖然承認花瓶是在運送途中損壞的,但卻對事故責任持不同的看法。商場老板認為:商場是承諾送貨上門,但並未收取費用,純屬義務幫工,再者,商場已付款請物流公司托運,責任算不到自己頭上。據此,商家稱對瓷器損壞不負任何責任。徐磊找到托運瓷器的物流公司,公司同樣認定瓷器是在運送途中受損,但認為,像瓷器類易碎物品托運時都會訂做木架以求穩固,但當時商場老板為節約托運成本,以錦盒包裝非常牢固為由拒絕了物流公司的建議,所以公司只是以一般物品的標准托運,受損責任不在物流公司。徐磊再次找到商場老板,老板仍以免費送貨上門為由拒不賠償。在他看來,小湯在付款後的那刻起雙方就已經完成交易,瓷器的所有權已轉讓出去,免費送貨上門服務是義務幫工,賣方不應該承擔貨品受損的責任。
析事說法分清賠償責任
由於雙方各執己見、分歧較大導致協商未果。徐磊與該支隊法律諮詢站的同志一起翻閱相關法律資料,並專門來到景德鎮法律援助中心諮詢,並最終找到了答案。按照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免費送貨』是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以外規定的義務。商場有『免費托運送貨上門』的承諾,故該瓷器的交付地點應該是在小湯的爺爺家。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方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所以按照規定,瓷器在送貨途中受損,理應由商場承擔責任。再次協商時,徐磊和小湯析事說法,頭頭是道,使商場老板認識到了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並同意全額賠償小湯的損失。拿到賠償金的小湯高興地打電話告訴了家人,並在中秋節前夕再次為爺爺郵寄了一個完好無損的花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