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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經國務院批准,對臺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在浙江、福建、河南和四川省進行試點。根據有關規定,允許試點省份對臺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在全國範圍內招收漁船船員,天津機場邊檢站就辦理大陸近海漁船船員赴臺證件的有關事項給予介紹:
一、大陸近海漁船船員乘坐兩岸直航客船從對外開放口岸赴臺從事對臺近海漁工勞務合作作業的,憑對臺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出具的函件,可由本人向其戶口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或由對臺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代其向戶口所在地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受理、審批、簽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一年多次或一年一次有效前往臺灣簽註(“Q”類),無需查驗“入臺許可”。
二、大陸近海漁船船員因在臺灣從事漁業勞務合作作業需要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簽註延期的,可由大陸對臺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代辦,憑有關函件向原發證地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訊員馮樹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