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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村辦工廠廠長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150萬元替個人償還銀行貸款,後案發。鑑於本案挪用的款項已經全部歸還,日前,東麗區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該廠長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本市東麗區某羊毛衫廠是村辦集體企業,徐某自1995年起擔任該廠廠長。2004年該廠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資金週轉困難,急需得到銀行貸款。後經過儲某聯繫介紹,同年2月16日由該羊毛衫廠提供擔保,該廠與儲某分別使用15個人的身份證,以小額貸款的形式各自在東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部取得了期限爲一年的貸款150萬元,儲某取得150萬元貸款後用於個人經營活動。2005年2月28日貸款到期後,儲某無力歸還,徐某決定用該羊毛衫廠的資金將該廠和儲某使用的共計300萬元貸款全部歸還貸款銀行。儲某於2005年4月至2008年3月分多次陸續將150萬元歸還給羊毛衫廠,後案發。(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