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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陳小和王俊莎記者江躍中)四歲男孩浩浩因獨自在家玩弄打火機引發一場大火,不僅將自家租住的“三層閣”付之一炬,還殃及一樓鄰居趙大伯家在救火過程中“水漫金山”,財產受損。趙大伯遂將浩浩及其父母和家住二樓的“房東”翁阿婆一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計7.1萬元。日前,閘北區法院審理此案,判決浩浩及其父母賠償趙大伯各項損失計3萬元;翁阿婆以40%爲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年前的一個上午,家住本市羅浮路某幢老式居民樓“三層閣”的沈某、蘇某夫婦外出打工,將4歲兒子浩浩獨自留在家中。浩浩閒得無聊,便將父親的一隻打火機拿來玩耍,不料引燃了周邊堆放的雜物,火苗迅速直躥屋頂,整個“三層閣”頓時陷入火海。
消防隊員趕到現場,又因該房屋二樓原公用通道被翁阿婆佔用受阻,只得繞至鄰樓三樓處用高壓水槍滅火。經過20多分鐘的撲救,大火終被撲滅,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小浩浩也被及時救下。但“三層閣”就此化爲灰燼不說,還殃及一樓的趙大伯家因救火而大量積水,家中家用電器、傢俱等嚴重受損。
法院經審理認爲,沈浩因玩火引發火災,並致原告所住房屋因救火過水財產受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又因沈浩系未成年人,故沈某、蘇某作爲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翁阿婆作爲二樓統樓的使用權人,應當負有對所住房屋的管理之責,其在原有房屋基礎上私自改建三層閣並出租他人,依法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