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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鄭旭森、實習生李雅婷報道:因懷疑政府徵地程序不當,清遠市農場主阮基洪將清遠市政府告上法庭,索賠人民幣1700萬。該案昨天在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市政府徵地程序不當
原告稱,其於2006年9月至11月期間分別與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鳳凰村委會轄下的窩田村、新屋村、鵝二村三個村民小組承包了位於新城B25#區銀泉路質監局斜對面,土名稱“鴨屎胎、大胎腳”的28.95畝水浸荒地,建成“美意農家莊”農場。2007年10月10日,被告清遠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設需要,徵收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鳳凰村委會下轄有關村民小組位於新城B25#區約280畝土地,原告農場在被告擬徵收範圍,原告農場就此被徵收。以上徵收行爲,經省國土廳行政複議及市、區兩級人民法院兩份行政判決查明,是被告所爲。
原告認爲,根據國家法律及徵用土地有關法定程序規定,被告在徵用上述土地時沒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徵地工作法定程序進行,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共計17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經濟損失,請求判令確認被告徵收行爲違法,並判令被告補償或賠償原告農場徵收損失1700萬元整。
被告:已超過起訴法定期限
被告人答辯認爲:徵收土地行爲,分爲“批准徵收土地”的行爲,以及徵地被依法批准後由當地政府“組織實施”徵地的行爲。如阮基洪對徵收土地的批准行爲不服的,因徵收本案有關的土地是由省政府批准的,則應以省政府爲被告而不應以市政府爲被告,依法應駁回其對市政府的起訴;如阮基洪對市政府“組織實施”徵地的行爲不服的,具體答辯如下:首先,應以徵地批准文件已是合法、有效的爲前提,即僅限於審理市政府“組織實施”徵地的行爲是否合法。其次,清遠市政府“組織實施”徵地的行爲合法。再次,阮基洪與新屋、窩田、鵝二三個村民小組簽訂的四份《承包土地合同》,均沒有依法報當地政府批准,依法應屬於無效合同。
此外,對上述4份《承包土地合同》所涉及的土地,清遠市政府在2010年2月2日時就已依法完成了全部徵收。阮基洪現在纔不服徵地對市政府起訴,已超過起訴的法定期限,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
鄭旭森、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