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9月26日下發意見規定,行人出現交通違法行爲將告知其所在單位,單位必須負責指派2名交通志願者於10日內到指定地點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兩個小時。若單位10日內不按要求落實交通志願者,需要指派4名交通志願者於10日內到指定地點協調維護交通秩序,以此類推。——新華網
行人若是闖紅燈,連坐單位護交通。
我有主意可採納,就說他是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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