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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訊星光大道商標早在2003年被註冊,央視後以同名欄目有影響力且在先使用“星光大道”四字爲由,要求討回該商標。記者昨日獲悉,北京市一中院一審認定,央視該節目開播“落後於”同名商標的註冊,因此判決央視敗訴。
中央電視臺起訴稱,“星光大道”是央視1999年開播的“星光無限”欄目的一個子欄目。後來“星光無限”改版爲“星光大道”,擁有觀衆人次已超過10億,屬“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央視擁有在先的欄目名稱權及商標權。
據瞭解,2003年7月9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商標“星光大道”。2005年1月7日,星光公司的商標註冊申請獲得初審通過,在此後3個月異議期的最後一天,央視向商標局就“星光大道”的商標註冊提出異議。央視的異議被駁回後,央視又申請複議,要求該商標不予通過審批。2011年3月,央視的複議再度被駁回。央視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商評委的裁定。(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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