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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灣二次金改案及扁家7.4億元(新臺幣,下同)涉洗錢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13日下午宣判,陳水扁親自出庭聆判,結果大出陳水扁意料之外,陳水扁遭依貪污罪重判18年,吳淑珍重判11年。陳致中則涉及洗錢判處1年徒刑,黃睿靚判處6個月徒刑,陳幸妤則獲判無罪。
陳水扁13日下午14點至臺灣“最高法院”出庭,原本神色輕鬆,在獲悉金改案重判後,當場皺起眉頭,透過律師表示無法接受。
據悉,二次金改案在2010年11月5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陳水扁等21名被告均爲無罪。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文敘明,臺當局領導人職務已非“刑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規定。合議庭依照“憲法”、“大法官”相關解釋,認爲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當局領導人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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