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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問:2005年5月,我買了一套商品房,付了首付款後,又向銀行貸了36萬元。2006年結婚。婚後,二人共同償還月供。今年我們要離婚,可是對房產產生爭議,請問,這套房子該怎麼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該房產是你結婚前購買,所以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但由於是婚後共同還貸,對於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你應該對對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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