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潘從武關麗瓊劉華琪
明明往新辦的銀行卡內存入47萬元,可3天後,儲戶王利卻驚訝地發現卡內46萬餘元不見了。王利說,他於2009年10月26日在烏市一家銀行辦理了一張賬戶卡,並辦理了電子對賬業務。隨後,他陸續於當月26日、27日、28日向該卡內存入人民幣共計47萬元。『這期間,我沒取過錢,也沒向任何人泄露銀行卡資料和密碼。可幾天後我發現卡裡46萬餘元存款「失蹤」了,電子對賬單也沒通知我。』嚇出了一身冷汗的王利說,通過查詢,得知卡內存款是被他人在外地以消費或轉賬提款等方式取走了。王利很納悶,這期間他一直在烏市,銀行卡也一直裝在身上,到底是誰取走了卡內的存款呢?
王利趕緊報了警,同時他認為因為銀行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和錯誤,導致存款損失,應返還其存款。於是,王利將銀行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查明,10月28日12時至14時19分,該卡號在澳門進行了兩筆消費,金額分別為20萬餘元及18萬餘元;此外,兩次取現包括手續費、跨行費共8000餘元。不僅如此,當天16時,該卡在蘭州還進行了5次取現包括手續費、跨行費共1萬餘元;兩次轉賬及手續費共6萬餘元,以上費用共計46萬餘元。公安機關隨後將此事列為信用卡詐騙案立案偵查,至今尚未破案。
王利將銀行告上法庭。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銀行未盡相關義務,導致儲戶卡內資金短少,應承擔賠償責任,判令銀行返還王利卡內存款及利息共47萬餘元。
-法官說法
銀行應確保存款安全
法院認為,相對儲戶來講,銀行有條件、有機會、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銀行、ATM機、POS機犯罪,有責任承擔起防范此類犯罪的義務。商業銀行應盡到的是嚴格注意義務;而作為一名普通儲戶,只需盡到一般應盡的安全注意義務即可。
根據原告提交的住宿發票證實其在案發期間一直在烏市,其在發現卡內存款被支取後及時取出餘款並向銀行反映,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已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從案情分析,可以認定銀行卡屬於偽造。銀行未能識別銀行卡的真偽,以至於ATM機、POS機向持偽卡的犯罪分子付款,這是犯罪分子利用偽卡欺騙商業銀行,不能視作商業銀行與真實儲戶完成的交易。
銀行方面提供的合同中約定『理財金賬戶使用密碼辦理的業務,視為客戶本人所為』,法院認為該條款把本應由商業銀行承擔的責任推向儲戶,無疑加重了儲戶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難以成立。
此外,刑事案件是否偵破,並不必然決定民事案件不能先於刑事案件進行處理,本案作為儲蓄存款合同可以獨立於犯罪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