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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在朋友的“攛掇”下,拿出30萬元投資款交給對方,欲與其及另一案外人共同承包開發新疆自治區塔城的1800畝地。然而,當未參與經營、管理的男子兩年後與獨自在主持經營的案外人談起這回事時,對方卻表示當初自己只拿到了20萬元。由於10萬元投資款“失蹤”,男子遂將那位從他手中拿走錢的朋友告上法庭。
家住本市津南區的孫某在2006年因購買玉器與家住河北區的鄒某相識。2007年11月,鄒某找到孫某,提出與他以及案外人郭女士三人共同開發新疆自治區塔城地區的1800畝土地,每人600畝,由郭女士直接負責各項具體事宜。孫某覺得這是個好機會,於是答應。2007年11月12日,他給付鄒某投資款30萬元,後者出具了收條,並表示回頭將錢轉給郭女士。收條內容爲“經孫某、鄒某、郭某三方友好協商,郭某同意將新疆塔城額敏縣某隊土地1800畝,其中由孫某投資30萬元,佔三分之一股(土地600畝),三方共同經營、管理,利潤等均分配。今收到30萬元整。經手人鄒某”。孫某給付投資款後,未參與土地的經營管理。2009年11月30日,孫某與郭女士談起土地投資款這回事時,才知道當初鄒某僅將30萬元投資款中的20萬元給付了郭某,尚餘10萬元未給付。孫某對此異常氣憤,隨後就這筆錢多次向鄒某討要,被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託,於是本案成訟。
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瞭上述事實。另外,2009年11月30日郭某給孫某補寫了內容爲“今收到孫某新疆塔城額敏縣某隊土地經營投資款人民幣20萬元(由鄒某轉卡)”的收條。庭審中鄒某在確認此事的同時表示,那1800畝土地並不是由郭某單獨負責經營管理的,而是由他們二人共同負責。“失蹤”的那10萬元錢,已經用於土地承包的前期運作費用,而不是被他裝入了自己的腰包,且他早已將此事告知孫某。
法院在審理中認爲,原、被告及案外人郭某就新疆自治區塔城地區額敏縣土地投資達成意向的事實,通過幾方陳述及相關證據可予認定。三方對當初協議內容描述不同,但均無證據證明。該意向達成後,孫某將投資款30萬元給付鄒某,後者理應將該筆投資款全額轉交給土地的實際經營者郭某,而其僅將其中的20萬元給付,且沒有證據證明剩餘的10萬元去向。關於鄒某主張二人屬於合夥投資關係,孫某無權要求他返還10萬元投資款一節,因無充足證據證明雙方及郭某系法律明確規定的合夥關係,故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關於鄒某提出的10萬元投資款用於土地承包的前期運作費用的主張,同樣因無證據證實而不予採信。綜上所述,判決鄒某返還孫某“失蹤”的投資款人民幣10萬元整。(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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