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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老闆哭窮拖欠工資並找員工借錢,但書寫的欠條上既無約定還款期限,也沒寫好利息該怎麼算。打工仔小嚴足足向老闆討了18個月的債也沒能要到,一怒之下將其告上法庭。日前,西青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雙方債務關係成立,但因未約定利息,故僅判決其歸還本金。
原告小嚴是一名外地打工仔,2009年年底來到本市,加入被告吳某的裝修隊,幹一些焊接鋼筋龍骨的散活。按照約定,小嚴應得到1500元工資,但完活後吳某卻以種種原因推諉。有一次吳某爲了應急,還找小嚴借了3000元。一段時間後,小嚴找吳某要賬,吳某提出可以用這4500元“入股”他的裝修隊,但小嚴不肯。無奈,吳某隻得給小嚴打了一張欠條,但並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如何計算。
之後一年半時間,小嚴每次手持欠條要賬,吳某均以種種藉口拖延。今年6月,小嚴將吳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吳某償還欠款,並支付18個月的利息。庭審中,吳某仍辯稱這4500元是小嚴的“入股錢”,雙方不存在債務關係,但承認欠條是其親筆所寫。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提交的欠條真實有效,被告應履行償還原告欠款4500元的義務。因雙方沒有約定給付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一併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現金4500元。 (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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