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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於春燕)李先生將以自己名義購買的經濟適用房贈與鄭先生,但此後無法再購買其他房屋,後悔之餘將鄭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協議。日前,海淀法院東昇法庭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李先生訴稱,2005年7月,他與鄭先生簽訂贈與協議,將以李先生名義購買的昌平區天通苑的一套經濟適用房贈與鄭先生。由於只有一次購買機會,贈與鄭先生後,他與老伴至今長期無地居住,同時也喪失了購買其他住房的資格。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家庭才能購買經濟適用房,該房屋只能是有購買資格的人員使用,無權轉給他人使用,也沒有贈與的權利。
鄭先生辯稱,李先生在2005年拆遷時曾有多個購買經濟適用房指標,因其無力購買,遂將其名額轉讓,李先生從中獲利3萬元。並在該房屋中居住了5年多。根據法律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爲1年,原告要求撤銷贈與協議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故不同意原告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先生系朝陽區窪裏鄉的農民,其居住的房屋拆遷,並獲得拆遷補償款,並用該款爲其兩個兒子購買經濟適用房。2005年7月,李先生通過搖號方式再次享有一套經濟適用房指標,購買天通苑的經濟適用房,購房款爲31萬多元。因李先生沒有購房款項,後李先生與本案被告鄭先生在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見證下籤訂《贈與合同》,李先生無償將房屋贈與鄭先生,李先生有義務配合鄭先生領取相關手續,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相關費用由鄭先生負擔。後鄭先生以李先生的名義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及相關費用,並向李先生支付了3萬元加價款。自購房之日起,房屋由鄭先生居住使用至今,相關費用均由鄭先生支付。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先生在簽訂贈與合同時對此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應有所預見。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本案中,雙方的贈與合同至今已逾5年,最後,法院判決駁回李先生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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