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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那些因社會焦慮情緒產生的網絡謠言,除了對造謠者進行處罰外,應該考慮通過及時公佈權威信息、支持民間科普網站組織討論等方式來闢謠、引導
在未來的立法中,明確平臺提供者信息審查的義務,可以有效減少謠言的產生
本報記者餘飛本報實習生馬月紅
近日,網友“阿不是我”在微博上發佈消息稱,在北京市朝陽區雙惠苑小區附近,近期有3個孩子被搶走,望家長多加警惕。這一微博隨即被轉發近400次。
很快,當地派出所迴應稱,轄區內並無類似報警。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在微博中迴應此信息時也表示,“經覈查,未接到此類報警”。
一條微博信息引起的網絡喧囂似乎已經平息,但聯繫到近段時間頻繁出現的網絡曝料、官方闢謠,網絡謠言導致的互聯網信任危機再次引起熱議。
謠言背後存社會問題
“阿不是我”的微博內容被證僞後,有網友質疑是在傳播謠言。
“阿不是我”稱,自己無意造謠或傳播虛假消息,只想提醒一下。微博能引起官方重視並澄清是件好事,希望孩子被搶的事杜絕才好。
隨後,“阿不是我”在又其微博中回覆稱:“我會盡快去確認一下真假。”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採訪北京市民發現,對於“阿不是我”的這一微博信息,市民大多持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爲,“阿不是我”可能是在製造一個噱頭,以此引起網友對其微博的關注;另一種意見認爲,可能是“阿不是我”道聽途說,通過微博隨意發了出來,並無惡意。
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員樊春雷長期關注網絡謠言現象,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目前並不好認定發佈這一信息的動機。但是,此事可以反映出產生網絡謠言的一種社會背景。
“社會焦慮和情感需求是產生網絡謠言的社會原因。”樊春雷說,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問題逐漸凸顯,導致公衆產生一種社會焦慮感。而工作、生活的壓力也讓人需要進行情感的宣泄。這兩方面的因素加上社會熱點話題的觸動,容易產生網絡謠言。
樊春雷告訴記者,他們通過研究發現,諸如食品安全、環境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領域,是網絡謠言的多發區。在這些領域裏,一旦出現某一個話題或信息,公衆從其自身安全出發,會去打聽、去猜測。在這個過程中,又會因焦慮情緒產生懷疑一切的態度,最終按照自己的邏輯習慣演繹出一個信息,併發布到網絡上。這類信息往往會成爲網絡謠言的源頭。看到這些信息的人,同樣因爲社會焦慮和宣泄的需求,對這些信息進行轉發,導致謠言擴散。
“從這個方面講,網絡謠言源於社會現實問題。不管是作爲謠言內容的公共安全話題,還是造謠者、傳謠者的焦慮情緒,都是因社會問題而產生。”樊春雷說。
網絡水軍助推商業謠言
在樊春雷看來,除了因社會焦慮等原因引起的謠言外,網絡謠言還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涉及八卦娛樂的信息,一種就是有目的性的惡意攻擊。
“在商業領域,企業之間爲利益需求,編造謠言惡意攻擊對方,這種現象也比較多見。”樊春雷說。
據瞭解,曾引起軒然大波的“金龍魚食用油事件”、蒙牛伊利之爭、騰訊360大戰等網絡事件,都被業內人士視爲網絡謠言的“傑作”。
有關專家認爲,此類涉及商業打擊目的的網絡謠言,與公衆因焦慮情緒產生的網絡謠言相比,一個顯著的不同點就在於網絡水軍的存在。
“網絡水軍助推了網絡謠言的傳播。”樊春雷說。
“網絡水軍對互聯網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涉及到不正當競爭、人身攻擊、製造謠言等方面,像蒙牛和伊利的爭端、騰訊和360的爭端都有網絡水軍的介入,引起了極不好的社會效果。”北京郵電大學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據瞭解,在中國互聯網史上規模最大的3Q大戰中,360公司被曝僱傭了十萬水軍。一位資深水軍公開承認,他深度參與了這起大戰。這個專職於接單再轉包的水軍中間商,幾乎每天都能接到來自360的委託。
就在一家媒體指出360在3Q大戰中動用了近十萬水軍後,該公司隨即發表公開信稱,“如果360真有所謂‘十萬水軍’,10萬人每人每天100個發帖或回帖,按每帖所謂‘5毛’計算,一個月需要支付1.5億元!這個鉅額開支,只有幾百人而且沒上市的360公司無力支付。相反,只有某些已經上市、市值幾百億美元的大公司纔有這個能力。”此外,該公司進一步還稱,“某些公司一貫擅長製造假象、提供僞證,上演‘賊喊捉賊’的好戲,意圖抹黑360、打擊報復360”。
在這些大字報似的語言背後,儘管真相撲朔迷離,但記者所接觸的許多網友都相信,騰訊和360都使用了網絡水軍,行情也一度看漲。一位網友甚至說出了這樣的話,“聽說現在水軍已經漲到7毛了,我申請同時加入騰訊和360的水軍”。
“因爲網絡水軍是被僱傭的,他們是要營利的,所以他們通常在涉及到利益的事情上受僱於人發揮作用。他們的特點是高效、快捷、影響廣,網絡論壇在事後進行刪帖都來不及,因爲轉帖速度太快,甚至系統緩存、網頁快照裏還有保留。在利益的驅使下,許多言論似是而非真假難辨,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比傳統媒體要嚴重得多。”劉德良說。
遏制網絡謠言如何發力
10月20日,雲南省紀委、雲南省監察廳向社會通報:雲南省教育廳辦公室副主任李恩闊在省委換屆考察期間,利用互聯網惡意誹謗領導幹部,於10月17日被省委高校紀工委、省教育廳給予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
而在此前,今年3月,網友“漁翁”在互聯網上發佈一則信息:“據有價值信息,日本核電站爆炸對山東海域有影響,並不斷地污染,請轉告周邊的家人朋友儲備些鹽、幹海帶,暫一年內不要吃海產品。”這一消息引發社會恐慌。當地警方對“漁翁”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處罰。
有業內人士認爲,此類處罰對製造網絡謠言者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但從目前來看,遏制網絡謠言仍有一定難度。
“遏制網絡謠言,要視不同情況而定。”樊春雷說,對於那些因社會焦慮情緒產生的網絡謠言,除了對造謠者進行處罰外,應該考慮通過及時公佈權威信息、支持民間科普網站積極組織討論等方式來闢謠、引導。“當然,最根本的問題,是要解決相應的現實社會問題,斬斷產生謠言的源頭”。
樊春雷認爲,對那些有惡意攻擊目的的網絡謠言,則要通過法律手段來遏制。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針對企業的網絡誹謗屬於民事訴訟範疇,應作爲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機關一般不予立案。但問題是,網絡水軍人員分散,這些人很多都是從社會上臨時招聘的,如果他們有什麼不法行爲,相關部門很難查處。”劉德良說,“而作爲受害者的企業來說,也根本沒有能力通過網絡進行取證,很難查出背後的‘黑手’,甚至連起訴誰都不知道。”
在這種情況下,有業內人士認爲,應明確網絡發佈平臺的審查義務,以此遏制網絡謠言的傳播。
據瞭解,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即互聯網條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劉德良認爲,上述條款並不全面。“比如,論壇的管理員對於帖子有沒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對有侵權內容的帖子,管理員要不要承擔責任?三十六條裏沒有規定這方面的內容。也就是說,按照這個規定,管理員是消極被動的,只能在受害人發現並告知以後,管理員才刪除帖子,如果不告訴,管理員也不承擔這種責任。所以,需要加入‘事先審查義務’。那麼,什麼情況下才算盡到義務?就是在一般人看來明顯屬於侵權內容的,要及時注意和事前刪除。而對於難以判斷和定性的內容,如侵犯隱私和版權等問題,則採取事後刪除的方式”。 “在未來的立法中,明確平臺提供者信息審查的義務,可以有效減少謠言的產生。”劉德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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