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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約通訊員李鴻光記者宋寧華)某公司僱員間發生肢體衝突,身爲部門主管的金超(化名)動手打了下屬唐史(化名)兩記耳光,雙方先簽署“打人諒解備忘錄”賠付2.6萬元,後又至當地派出所解決達成調解協議書,由金超一次性賠償唐史500元,唐史放棄驗傷。事後,唐史再提出要求金超按雙方簽署“打人諒解備忘錄”賠償2.6萬元,遭到金超的拒絕,糾紛訴訟到法院。近日,靜安區法院對唐史之訴,判決不予支持。
唐史與金超爲同一單位僱員,金超是唐史所在部門的主管。2011年5月22日,金超認爲唐史在員工QQ羣的聊天記錄中,對他進行了諷刺、謾罵,雙方爲此發生了肢體衝突。糾紛過程中金超煽了唐史兩記耳光。
事態平息後,經人從中調停兩人協商達成“關於打人事件諒解備忘錄”,約定由金超賠償唐史2.6萬元,每月支付3000元,至2012年1月付清爲止。簽訂備忘錄後,雙方又對備忘錄有了分歧,到當地派出所解決糾紛,經派出所民警當場調解,雙方再次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金超一次性賠償唐史500元,唐史放棄驗傷的要求。
在金超付給唐史500元賠償款後,派出所出具了加蓋公章的“治安案件當場調解協議書”。但唐史堅持認爲金超仍需履行“諒解備忘錄”賠償2.6萬元。金超認爲唐史提供的諒解備忘錄是簽訂在前,後雙方達成的治安調解協議簽訂在後,表示他確認後一份協議的效力,雙方意見相悖引起唐史不滿告到法院。
法院認爲,糾紛雙方是同事關係,在衝突中均未能冷靜和剋制,導致侵權後果的發生,兩人均存在有民事過錯,各人都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在公安機關簽訂的調解協議中明確一次性賠償500元,應當視爲對“關於打人事件諒解備忘錄”約定賠償款的修改,“治安案件當場調解協議書”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且該協議加蓋了公安機關的公章,效力明顯高於雙方簽署的“關於打人事件諒解備忘錄”。法院對“治安案件當場調解協議書”予以認定,而唐史要求金超按“備忘錄”賠償他2.6萬元,法院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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