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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10月24日訊(記者徐豔通訊員張常青荊兆亮) 10月16日,幾年未曾駕車而且已經將車賣掉的劉某,來到交警莒縣大隊墊付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2萬餘元。既然把車賣了,又幾年沒駕車的劉某爲何要墊付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呢?事情還得從2009年6月說起。
2009年6月,個體運輸業主劉某,因有其它生意需要經營,無法繼續從事道路運輸,於是將自己的四輪農用低速汽車轉給了同村人陳某。賣車時,劉某曾提出到交通管理機關爲車輛過戶,陳某認爲,過戶手續繁瑣,且還要繳納一定數量的費用,沒有必要過戶,礙於陳某也付清了購車款,劉某也就沒有堅持過戶,就這樣陳某一直駕駛着行駛證爲劉某的四輪車跑營運。
2010年3月28日,陳某駕車行至206國道莒縣夏莊路段時,因疲勞駕駛,與一摩托車追尾相撞,造成騎車人受重傷的交通事故。傷者僅治療費就花了4萬多元,陳某因操辦兒子婚事花光了所有的積蓄,還借了不少外債,案發時,車輛保險期限已過,沒有辦理續保手續,所以陳某無力支付該起事故賠償金。
爲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辦案民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車找人,找到了車主劉某,並責令其墊付事故損害賠償金。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機動車受益人負責墊付。
本案中,儘管劉某把車賣給了陳某,在車輛受益人陳某無力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劉某雖然沒有使用和支配肇事車,但是由於車輛沒有過戶,法定的機動車所有人仍是劉某,所以劉某有墊付事故損害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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