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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原中山市市長李啓紅受賄及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李啓紅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受賄罪,多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4月至5月,中山市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譚慶中於籌劃該公司上市期間多次向李啓紅作彙報,李啓紅對此表示支持。2007年6月,譚慶中多次向李啓紅及其丈夫透露公用科技公司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此後李啓紅向其弟媳泄露了上述內幕信息,並委託其購買200萬元的公用科技股票,其弟媳遂開戶買下公用科技股票,該股票賬戶於2007年6月至7月買入資金近670萬元人民幣,後於2007年9月至10月陸續賣出,賬面收益1900多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後還查明,2006年至2010年,李啓紅利用擔任中共中山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爲樑某某擔任中山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等職務提供幫助,並接受樑某某請託,多次批示中山市教育局爲樑某某順利解決其子女及親戚子女的入學問題,先後八次共收受樑某某賄送的現金港幣40萬元。
2009年6月至8月,李啓紅接受廣東省中山絲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關某某的請託,商請拱北海關副巡視員兼中山海關黨委副書記樑某某,爲曾經受過海關行政處罰的該公司申請雙A信用級別事項給予支持,並於同年9月收受關某某賄送的現金10萬元。
最終,李啓紅因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人民幣兩千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法院決定對李啓紅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人民幣兩千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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